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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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 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源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安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源支行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6年2月3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利率按8268022016000090-001借款借据载明的执行月利率7.125‰计算); 二、被告***、***逾期未履行第一款债务,原告四川安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源支行则以被告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抵押的坐落于德阳市的营业房【房屋产权证编号为德房权证德阳市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德阳国用(2015)字第09881号】折价或者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三、由被告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对被告***、***前述一、二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800元,减半收取11400元,由被告***、***、四川省安岳县瑞发食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05-14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