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岳池县宏宇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院 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维持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驳回***对***及本案其余主张与请求”;

二、撤销四川省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2019)川1602民初469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机械劳务费款项51,480元人民币且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四川明兴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三、上诉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所欠***机械劳务费款项51,480元;

四、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四川明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上诉人***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44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0-04-09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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