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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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郯城县永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 郯城县第一人民医院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运输合同纠纷 |
| 法院 | 郯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在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等损失合计126283.82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支行沙墩营业所开账户,账号为:62×××36)。 二、被告郯城县永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损失合计362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款项汇入***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郯城县支行沙墩营业所开账户,账号为:62×××36.)。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10元,减半收取1455元,由被告郯城县永安城乡客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04-1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