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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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 山东医专附属医院 金沂蒙集团有限公司 临沭县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000元、误工费21146.20元、护理费36570元、交通费1950元、伤残赔偿金3297.55元、精神抚慰金9000元、高同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5357.50元、高启美的被抚养人生活费12678.75元,合计12万元(已垫付17万元)。 二、被告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内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原告***医疗费212497.28元、营养费6900元、伤残赔偿金405602.72元,合计625000元×80%=50万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按照事故责任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93713.73元、后期护理费671162元、司法鉴定费2500元,合计767375.73元×80%=613900.58元(已垫付30500元,尚需支付583400.58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20元,减半收取9060元,由***负担2730元,***负担63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