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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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芦头分公司、被告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支付原告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修复费用280669.3元、违约金34000元,共计314669.3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时间履行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司法鉴定费89148元,由被告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芦头分公司、被告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负担。 案件受理费6530元,原告龙口蓝海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637元,被告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芦头分公司、被告济宁恒通钢结构网架有限公司负担58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4-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