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抚顺中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 法院 | 辽宁省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第四、五项; 二、撤销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2017)辽0411民初2607号民事判决第一、二、三项; 三、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抚顺中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942091.3元。 一审案件受理费20390元,抚顺中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5971元,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4419元;反诉费12662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182元,由中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抚顺中振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各负担6591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