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济宁恒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
济宁瑞宏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宁瑞宏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贷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以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8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

二、被告济宁瑞宏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齐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律师代理费194500元;

三、被告济宁恒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承担连带责任;

四、被告济宁恒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济宁瑞宏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4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济宁瑞宏家具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济宁恒丰纸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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