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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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养元商贸有限公司忠县分公司 重庆养元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重庆市忠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重庆养元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雪灵芝”营养液货款42050元; 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还原告***“血通”货款2988元;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10元,减半收取855元,由原告***负担332元,被告重庆养元商贸有限公司负担488元,被告***负担3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未在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