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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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青岛建新源防水防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长江路支行科技城分理处借款本金1355万元及利息(其中2019年5月10日之前的利息为366806.43元;自2019年5月11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尚欠本金为基数,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 二、青岛建新源防水防潮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岛长江路支行科技城分理处律师费损失433400元; 三、青岛扬帆远航物资有限公司、***、***、青岛融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佳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福润佳源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租赁有限公司、***、***、青岛永泰昌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颐和海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青岛建新源防水防潮工程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7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青岛建新源防水防潮工程有限公司承担。青岛扬帆远航物资有限公司、***、***、青岛融安暖通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佳润置业有限公司、***、***、青岛福润佳源工贸有限公司、***、***、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源租赁有限公司、***、***、青岛永泰昌工贸有限公司、***、***、***、***、***、***、青岛颐和海置业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7-19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