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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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山东天物燃料有限公司 济宁市安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 济宁宁电机械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山东天物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贷款本金6342041.70元及利息、罚息194009.13元(截止2019年8月4日;2019年8月4日后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按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天物燃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应承担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 三、被告济宁市安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宁电机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中的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济宁市安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宁电机械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山东天物燃料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097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天物燃料有限公司、济宁市安海物流贸易有限公司、济宁宁电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8-20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