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沙河市沙贝尔玻璃有限公司
河北东兴玻璃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5民初777号之一

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耿贤忠,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群,该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士英,该社职工。

被告:沙河市沙贝尔玻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法,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东兴玻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沙河市沙贝尔玻璃有限公司、河北东兴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0-5-7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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