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沙河市沙贝尔玻璃有限公司 河北东兴玻璃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河北省隆尧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525民初777号之一 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法定代表人:耿贤忠,该社理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国群,该社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士英,该社职工。 被告:沙河市沙贝尔玻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明法,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东兴玻璃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 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沙河市沙贝尔玻璃有限公司、河北东兴玻璃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立案。原告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隆尧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0-5-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