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贵州嘉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镇支公司 清镇市红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冻结被申请人清镇市红枫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396474.85元或对其等额的其他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两年、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贵州嘉砼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缴纳,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
| 裁判日期 | 2020-5-1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