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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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济宁逸丰物流有限公司 山东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恒良物流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济宁逸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563万元、至2019年5月21日的利息、罚息及复利共计203208.63元、及自2019年5月21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及复利(按合同约定的计算方式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济宁逸丰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费5000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632元,减半收取26316元,由济宁逸丰物流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1-21 |
| 发布日期 | 2019-12-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