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 安徽谊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阜南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谊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工程款2344103.58元,第三人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127018.8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262(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安徽谊合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共同负担25305元,由原告***负担957元;公告费200元,由第三人安徽阜南阳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0-12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