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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涞水县环京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提供劳务受害者责任纠纷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1、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涞水县环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给付原告***各项赔偿计9575.9元;

2、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22元,由原告***负担1705元,被告涞水县环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2-2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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