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秦皇岛龙腾长客公交有限公司 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 郑州宇通客车股份有限公司 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 秦皇岛龙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 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 秦皇岛运通物流有限公司 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龙腾公交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龙腾公交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租金841792.12元及违约金17万元。 二、被告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秦皇岛龙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龙腾长客公交有限公司、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对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龙腾公交有限公司抵押的6台宇通牌车辆(车架号分别为:LZYTFGAW3J1014594、LZYTFGAW1J1014593、LZYTFGAWXJ1014592、LZYTFGAW5J1014595、LZYTFGAW9J1014597、LZYTFGAW7J1014596)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河南安和融资租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436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21436元,由被告秦皇岛北戴河新区龙腾公交有限公司、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秦皇岛龙腾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秦皇岛运通物流有限公司、***、***、秦皇岛龙腾长客公交有限公司、秦皇岛龙腾长客运输有限公司青龙分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十二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之日起七日内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上诉费,并将交费凭证交本院查验,逾期视为放弃上诉。 |
| 裁判日期 | 2020-4-21 |
| 发布日期 | 2020-05-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