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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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元氏县大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元氏县大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剩余车款164000元及违约金(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2%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24元,减半收取计2212元,由河北长征汽车制造有限公司负担217元,由元氏县大通运输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9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