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19-12-23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
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城区支行贷款本金11290000元及利息、罚息1160112.85元(截止2019年9月20日;2019年9月20日后的利息、罚息,按《小企业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责任;

三、被告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义务后,有权向被告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6487元,由被告济宁顺天经贸有限公司、山东长金昊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0-08
发布日期 2019-1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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