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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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94,500,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利息截至2019年11月3日为2,640,015元,此后利息、罚息、复利按照(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8130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8207号、(2018)信银榕古贷字第811138028252号《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利率,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二、被告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支付律师费300,000元; 三、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1,341,6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应在最高债权限额1,341,6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被告***、***应在最高债权限额113,4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被告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在最高债权限额113,400,000元范围内对被告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七、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对以下房产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在最高债权限额163,721,100元范围内就被告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享有优先受偿权: 1.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店面,5层20、22-25、39、40室,7层02-04室,9层02-04室,26层01、02室,27层01、02室,8层824单元住宅及利嘉城AB区连体地下2层40#车位等(包括40-97、353-354、249-270、154-158、193-218车位)、福州市台江区后洲街道三通路13号中亭街改造嘉和苑连体部分1层88-89、92、96、99、104店面、玉环路2号中亭街改造利民苑连体部分2层224-225店面和三通路1号中亭街改造嘉惠苑连体部分地下1层24-41#车位、54-104车位及相应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榕房权证R字第××、03××50、14××19、14××16、14××70、14××15、14××71、14××14、14××17、06××22、06××27、03××54、03××55、06××43、05××66、04××08、04××44、04××92、14××76、05××15、07××22、07××21号); 2.被告福建天泽控股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福州市台江区及相应土地使用权(不动产权证号:闽(2018)福州市不动产权第××号); 八、被告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泽控股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290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泽控股有限公司、***、***、***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原告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被告福建太德投资有限公司、利嘉实业(福建)集团有限公司、利嘉(福清)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福建天泽控股有限公司、***、***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被告***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2-2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