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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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 浙江元一柏庄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 上海元齐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企业借贷纠纷 |
| 法院 |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元齐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84044998.60元及利息(以184044998.6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标准计算至款清之日止)。 二、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上海元齐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50万元及诉讼保全担保费20万元。 三、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项确定的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追偿。 四、驳回上海元齐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53618元,由上海元齐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2000元,安徽元一大酒店有限公司、安徽元一高尔夫有限公司负担12416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