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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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 福建力道鞋服有限公司 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泉州利泓鞋材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福建力道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偿还借款本金697万元、利息323323.78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全部款项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付款的有关规定及双方签订的《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 二、被告福建力道鞋服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律师代理费13940元; 三、被告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泉州利泓鞋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福建力道鞋服有限公司上述第一、二项所列债务向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并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福建力道鞋服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2950元,减半收取31475元,由被告福建力道鞋服有限公司、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龙德鞋服有限公司、石狮市亿祥染整有限公司、泉州利泓鞋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8-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