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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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 合肥捌肆捌捌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肥东县粮运车队(普通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合计112691.62元; 二、被告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被告肥东县粮运车队(普通合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就上述第一项判决内容中的15559.18元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13元,由原告***负担120元,被告***、***、长丰县东方运输有限公司、肥东县粮运车队(普通合伙)负担39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5-13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