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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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车辆维修费、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合计390341.49元,其中17000元直接支付给***、26887元直接支付给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五河县顺达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48元,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中心支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8-1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