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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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垫江口腔门诊部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1民初1052号 原告:***,女,未成年。 法定代理人:邓小川(原告***之父),****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垫江口腔门诊部,营业场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西路盛世华都B组团2号楼3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YWXPA29。 负责人:刘家银。 被告: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高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邓皓月与被告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垫江口腔门诊部、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2020年5月6日,原告邓皓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邓皓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邓皓月负担。 |
| 裁判日期 | 2020-5-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