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
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垫江口腔门诊部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合同纠纷
法院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渝0231民初1052号

原告:***,女,未成年。

法定代理人:邓小川(原告***之父),****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垫江口腔门诊部,营业场所重庆市垫江县桂阳街道凤山西路盛世华都B组团2号楼3单元2-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1MA5YWXPA29。

负责人:刘家银。

被告: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吴高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邓皓月与被告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垫江口腔门诊部、重庆嘉悦口腔医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24日立案。2020年5月6日,原告邓皓月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准许原告邓皓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4元,由原告邓皓月负担。

裁判日期 2020-5-6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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