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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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济南乐喜施肥料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民间借贷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济南乐喜施肥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 二、济南乐喜施肥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17345.75元及利息(以17345.75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234元,减半收取计617元,由济南乐喜施肥料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