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市再担保有限公司
烟台美极玻璃有限责任公司
烟台美奇工贸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限被告烟台美极玻璃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代偿款1186325元及资金占用费141054元(自2016年12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16日止,以11863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年利率6.525%计算),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仍以1186325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逾期贷款年利率6.525%计算资金占用费,自2019年8月20日至被告烟台美极玻璃有限责任公司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逾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同时由被告烟台美奇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烟台美极玻璃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烟台市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同时由被告烟台美奇工贸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案件受理费16752元,由被告烟台美极玻璃有限责任公司、烟台美奇工贸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11-22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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