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
烟台卫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
烟台国润铜业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鲁06执恢4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住***。

负责人:王骏,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孙林权,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烟商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借款本金54554506.56元、利息1710662.63元,并自2015年10月2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借款本金54554506.56元和年利率6.955%计算利息和复息;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以登记在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45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烟国用(2011)第10969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号、25××47号、25××48号、25××49号、25××50号、25××51号、25××52号、25××53号、25××54号、25××55号、25××56号、25××57号、25××58号、25××59号】在最高额42814.89万元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以登记在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47号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烟国用(2011)第10968号,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在最高额64285.78万元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有权就上述债权以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存货【包括:1、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47号工厂仓库内9600公吨铜精矿等混料;2、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45号厂区1.5万吨仓库内的阳极铜板(包含残极板)24859片(3459.24吨)、阴极板18080片及始极板11757片(共835.3吨)】在最高额7亿元内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323052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

执行经过

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立案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因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已被其他法院首轮查封,且涉及查封的财产在其他法院进行案外人异议之诉,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作出(2016)鲁06执110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现经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恢复立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拍卖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在(2015)烟商初字第150号民事判决中所抵押的土地、房产。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该院(2015)沪一中执字第1112号案件所查封的不动产移送本院执行,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将该院(2016)沪0115执7175号案件移送本院执行。经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烟台卫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为评估机构,对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名下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45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烟国用(2011)第10969号、土地面积134766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号、25××47号、25××48号、25××49号、25××50号、25××52号、25××53号、25××54号、25××55号、25××57号,建筑面积共计8558.67平方米的地上对应房产;位于烟台市芝罘区化工路47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烟国用(2011)第10968号、土地面积202348.70平方米的土地和房屋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号、建筑面积8956.52平方米的房产进行评估。评估过程中,经评估人员现场勘验和双方当事人共同书面确认,所有权证号为烟房权证芝字第××号、25××56号、25××58号、25××59号,建筑面积共计7299.18平方米的房产已被拆除(详见估价报告),2018年10月22日烟台卫正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烟卫正房[2018]字第A048号估价报告,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将该估价报告送达双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未对估价报告的评估程序和评估结论提出异议。2018年12月6日本院在淘宝网上对上述不动产发布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2019年1月6日进行了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流拍后,申请执行人申请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本院于2019年1月11日在淘宝网上第二次发布拍卖公告和竞买须知,2019年1月26日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拍卖。买受人烟台国润铜业有限公司(原烟台东部高新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最终以329925591.00元竞得上述不动产。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作出(2018)鲁06执恢47号之二执行裁定,将上述不动产按照第二次网络司法拍卖的价格329925591.00元,归买受人烟台国润铜业有限公司所有。拍卖所得全部价款由立案执行的(2018)鲁06执恢46号、(2018)鲁06执恢47号、(2018)鲁06执恢49号、(2018)鲁06执恢52号、(2018)鲁06执恢53号分别受偿,本案申请执行人已受偿的债权数额为79412954.55元。至此,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在本案中的全部债务已履行完毕。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与被执行人烟台鹏晖铜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2019-2-22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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