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烟台柳氏商贸有限公司 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 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限被告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支付原告烟台柳氏商贸有限公司货款247488元,同时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19年9月5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以247488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利息给原告。 二、驳回原告烟台柳氏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 案件受理费8428元,保全费2957元,共计11385元,由原告烟台柳氏商贸有限公司负担5455元,被告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负担5930元。因原告烟台柳氏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烟台市城新建筑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593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23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