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借款本金237062.82元、利息5984.59元(暂计算至2019年6月11日),同时自2019年6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仍按《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约定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计付利息;同时由被告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

案件受理费5200元,由被告***、被告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已向本院全额预交,限被告***、被告烟台华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迳付给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芝罘支行52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0-1-16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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