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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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溢香醇商贸有限公司 霍城县贸美商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霍城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霍城县贸美商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向原告乌鲁木齐溢香醇商贸有限公司偿还货款73,592.5元及利息(以6,378.15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乌鲁木齐溢香醇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14元,减半收取计907元,由被告霍城县贸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 |
裁判日期 | 2020-1-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