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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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作市和家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焦作市解放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计97829.05元; 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各项损失计9416.08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和其他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2904元,减半收取计1452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4-29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