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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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民初12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 二、撤销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8民初125号民事判决第七项、第八项; 三、确认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亿祥美郡施工总承包合同》已解除; 四、驳回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161258元、保全费5000元、鉴定费350000元,共计516258元,由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93594元,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22664元;一审案件受理费(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166111元,由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17872元,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482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82090元,由焦作亿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126066元,上海星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156024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10-2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