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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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精神抚慰金、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共计106,665.05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市分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共计11,500.00元。 三、被告***赔偿原告***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停车费、保全费、病历复印费,共计15,000.00元。 四、被告***赔偿***的鉴定费、停车费、保全费、病历复印费,共计2000.00元。 上述款项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12.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康兆忠 人民陪审员 王玉亮 人民陪审员 邹友棣 二〇一九年十月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莎 |
| 裁判日期 | |
| 发布日期 | 2019-12-2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