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6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本溪市鸿方自动化仪表设备厂
本溪钢铁动力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
本溪钢铁(集团)冶金渣有限责任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财产保全
法院 本溪市平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本溪钢铁(集团)冶金渣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内存款2.3万元(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本溪本钢支行;账号:07×××79);

二、冻结期限自协助执行单位签收之日起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2020-3-25
发布日期 2020-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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