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常州创联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类型 执行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院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1181执5671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创联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12345678-9,住***。

法定代表人:蒋华美。

被执行人:***,男,****年*月**日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创联矿山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不当得利纠纷一案,(2018)苏1181民初102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执行立案标的为15142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风险告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既未能履行义务,也未申报财产。由于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网络银行存款、车辆信息。

2019年11月18日,本院依法通过不动产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财产。

2019年11月22日,本院依法作出对被执行人司法拘留的决定,因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下落故未能实际实施。

2020年3月12日,本院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和享有的权利等信息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终结(2018)苏1181民初10200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及被执行人时,本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
发布日期 2020-05-27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