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常州传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南方支行 广州万宝集团冰箱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被告广州万宝集团冰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剩余货款81737.5元给原告常州传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万宝集团冰箱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上述货款的利息给原告常州传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利息分段计算:以54870元为基数,从2018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以26867.5元为基数,从2019年11月15日起至付清款日止,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付); 三、驳回原告常州传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30元,由原告常州传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80.7元,被告广州万宝集团冰箱有限公司负担949.3元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该笔款项原告已缴纳至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由原告常州传业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负担410.6元,由被告广州万宝集团冰箱有限公司负担85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本判决确定的一审案件受理费同等金额,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19-11-18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