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拘留决定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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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沧州泰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
| 类型 | 拘留决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 法院 |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 拘 留 决 定 书 (2020)陕0929执114号之一 被执行人:李道堂,男,****年*月**日出生于陕西省白河县。 申请执行人沧州泰润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案件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履行给付申请执行人460000元及利息,并向本院报告其当前及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前一年的财产状况。至今,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给付义务,亦未向本院报告财产。 本院认为,依法报告财产是被执行人的法定义务。被执行人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未报告财产的行为妨碍了执行活动的进行,依法应给予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如下: 对陕西派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道堂拘留十五日。 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
| 裁判日期 | -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