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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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随州市中心支公司应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1038.11元; 被告***垫付20000元医疗费应当予以返还。 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费3080元,减半收取154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26 |
发布日期 | 2019-12-2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