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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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111800元; 二、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商业保险范围内赔偿原告***116104.76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鉴定费2002元; 四、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的医疗费50000元; 五、驳回原告***对被告泰安昭远汽车服务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3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845元,被告***负担219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