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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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货款312529.68元; 二、***支付威海山花华宝地毯有限公司逾期付款利息(分别以5万元、6万元、10万元、102529.68元为基数,各自2014年5月31日、2014年10月1日、2015年1月1日、2015年5月31日起,均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312529.68元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88元,由***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28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