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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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新生企业破产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 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 福建瑞鑫隆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 法院 |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2019)冀0207民初1891号民事判决; 二、确认上诉人***对被上诉人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享有职工债权27666.23元(停产期间的生活费、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三、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合计20元,均由被上诉人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福丰钢铁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4-27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