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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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邳州市海荧热电有限公司 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 南京绿洲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徐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2018)苏0382民初1630号民事判决。 二、徐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工程款4146625.88元及利息(利息以4146625.88元为基数,自2012年12月2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三、驳回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8506元,由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负担20506元,徐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58000元;二审诉讼费78506元,由徐州金泽置业有限公司负担78000元,南京中船绿洲机器有限公司负担506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20-3-4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