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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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林奇钢管有限公司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 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 漳州市南阳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借款本金1177408元、利息82777.38元及自2018年3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之日止按《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利率[5.934%*(1+50%)]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利); 二、漳州市林奇钢管有限公司、漳州市南阳贸易有限公司、***、***、***对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与2016年营业(保)字XHJ0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35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的债务与2014年营业(保)字0826号《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的其他债务合计不超过4000万元];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可向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追偿; 三、驳回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6623元,由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负担831元,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漳州市林奇钢管有限公司、漳州市南阳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79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漳州市林奇钢管有限公司、漳州市南阳贸易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分行、漳州新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漳州市林奇钢管有限公司、漳州市南阳贸易有限公司、***、***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6-25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