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发布于:2020-05-27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河南雍和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乡县天河贸易有限公司
河南菊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
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内乡县天河贸易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利息、罚息、复利等共计443037.17元,并自2019年7月12日起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计付欠息(包括利息、罚息、复利)至借款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南阳市中小企业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河南菊龙粮油食品有限公司、河南雍和生态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946元减半收取3973元(已预缴纳24821元),由八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9-4
发布日期 2020-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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