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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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西南分公司 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德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1046160元及资金利息(货款中以8964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还清欠款时止;质保金以14976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支付资金利息至还清欠款时止)。 二、驳回原告德州亚太集团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7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78由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2-14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