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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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赭山支行 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于2011年6月21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芜湖镜湖万达广场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已于2018年5月4日解除; 二、被告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购房款1286123.88元; 三、原告***、***在被告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履行本判决第二项义务后,十五日内协助被告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办理位于芜湖市镜湖区商铺相关商品房注销登记手续;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206元,由原告***、***负担14021元,被告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负担6185元(诉讼费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诉讼费给付原告)。反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92元,由反诉原告芜湖万达广场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25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