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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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 |
法院 |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8201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变更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18201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告新民市自然资源局(新民市林业和草原局)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29,000元为基数,从2017年5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以329,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4132元,由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1204元,由新民市自然资源局负担2928元;二审案件受理费8264元,由沈阳田园景观设计有限公司负担2407元,由新民市自然资源局负担5857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0-5-12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