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乌鲁木齐市中元隆商贸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侵权纠纷 |
| 法院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沙依巴克区***瓜棚(经营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停止销售印有原告乌鲁木齐市中元隆商贸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侵权产品的行为; 二、被告沙依巴克区***瓜棚(经营者***)、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赔偿原告乌鲁木齐市中元隆商贸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000元(含原告主张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乌鲁木齐市中元隆商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请求标的86000元,给付金额10000元,占请求标的的11.6%,应收案件受理费1950元(原告中元隆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中元隆公司负担88.4%即1723.8元,由被告***瓜棚、被告***负担11.6%即226.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4-30 |
| 发布日期 | 2020-05-2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