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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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霍城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章君、李永飞、李永翠各项损失11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章君、李永飞、李永翠各项损失100000元,合计21200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赔偿给原告章君、李永飞、李永翠各项损失231420元,已给付30000元,实际赔偿原告章君、李永飞、李永翠各项损失2014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周文君作为肇事车辆新A×××××号小型客车所有权人,对本次交通事故中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7388元,减半收取计3694元,由原告章君、李永飞、李永翠自行负担454元,被告***负担3240元,与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章君、李永飞、李永翠。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0-21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