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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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阆中市人民医院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阆中市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9000元; 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分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01000元; 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限额内赔偿***、***、***9000元; 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限额内赔偿***、***、***101000元; 五、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充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190758.06元; 六、***赔偿***、***、***449639.40元,扣减***垫付费用13500元,***还应赔偿436139.40元; 七、乌鲁木齐市鑫业万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对***应承担的上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八、***赔偿***、***、***1944.54元,扣减***垫付费用5000元,***、***、***退还***3055.46元; 九、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第八项赔偿义务与***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087.40元品迭后,***、***、***退还***968.06元。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履行,逾期未履行,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958元,由***、乌鲁木齐市鑫业万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共同负担4870.60元,***负担2087.40元(已品迭)。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1-6 |
| 发布日期 | 2020-05-27 |